繼續教育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九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第九屆第一次監事會議通過

 

台灣藝術治療學會繼續教育施行細則


第一條 根據台灣藝術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以及台灣藝術治療學會繼續教育辦法內容,特定本施行細則,辦理藝術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事宜。
第二條 本施行細則適用對象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本施行細則之執行、認定及證明之頒發事宜,由台灣藝術治療學會為之。
第四條 凡經本會認可之機構、團體,得檢具藝術治療繼續教育之主題、時間、主辦人、講師簡歷冊、課程表、授課大綱或摘要及全程授課時數,向本會提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本會酌收行政處理費用。
第五條 本會審查小組得依下列標準,審核繼續教育課程:
一、 課程主題和內容與藝術治療的相關性。
二、 講授時間、地點及課程安排的合理性。
三、 講師學經歷之專業性。
四、 受課對象之適切性。
五、 主(承)辦單位之專業性與合法性。
六、 是否符合本會執業與倫理準則。

第六條 團體申請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藝術治療繼續教育之主題、時間、主辦人、講師簡歷冊、課程表、授課大綱或摘要及全程授課時數,連同申請表及審查費繳費收據,於舉辦日期至少30天以前,以書面或網路方式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審核認可。舉辦日期前10天不受理申請。
二、 主(承)辦單位須以本會規定之簽到表,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並註明參加人員出席時數與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於課程全程結束後二週內,填妥本會提供之電腦表格回傳本會,並將簽到表影本或掃描檔案函送給本會存檔。若逾期7天仍未檢送相關資料,則取消其已核定的教育積分時數。主辦單位應盡監督之責,嚴禁不實之偽簽名;若未能盡善此監督之責,須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以取消其承辦之權。偽造簽名者,取消其證明時數。
三、每件申請案收費標準:
(一)、本會會員
  1. 有效團體會員辦理繼續教育,每年可免費送審90小時積分課程,超過90小時之課程,比照非會員計費。
  2. 當年未繳會費之團體會員,取消免費送審90小時積分資格,比照非會員計費。
(二)、非會員:
  1. 非本會團體會員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證,於舉辦日之30天前送件,酌收新台幣600元整。若未於30天前送件,酌收行政審查費用新台幣700元。

第七條 個人申請
一、專業認證會員六年換證之繼續教育積分申請:
(一)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專業認證會員應檢附『藝術治療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函請本會審核認可。審核時間為45天。
(二) 申請案收費標準: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酌收繼續教育換證審查費用新台幣二千元。
第八條 經本會審查小組認可回覆,主辦單位得自行核發繼續教育出席證明。憑出席證明登記時數及積分。
第九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 參加並通過大學院校、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藝術治療相關之例行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三點。
二、 參加藝術治療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四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八點;擔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四點。
三、 參加國內相關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四點;擔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二點。
四、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一點,最多不超過四十點。
五、 在大學院校講授藝術治療、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專業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每學年至多以二十五點計;擔任新進藝術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實務訓練之督導或藝術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實習課程之督導者,每小時積分一點,每年至多以二十五點計。
六、 在國內外具雙審查制之學術期刊發表相關原著論文者,每篇論著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七點,其他作者積分四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六點,第二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七、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藝術治療、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相關學位之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年至多以二十五點計。
八、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之專業認證會員,參加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